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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丙返还承包地纠纷法院裁定驳回对方起诉

作者:王志昕  更新时间 : 2016-04-20  浏览量:157

审理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宣民一初字第03430

委托代理人: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 王志昕律师

案情简介20159月初,经熟人介绍,王志昕律师接待了宣州区沈村镇AB组的吴某甲。吴某甲陈述,其年幼时即被宣州区沈村镇AC组的表叔吴某乙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和其养父吴某乙及舅祖父一起生活。多年后,其养父兼表叔吴某乙过世,而后其舅祖父过世,吴某甲作为养女系唯一继承人,继续承包了吴某乙的承包地并继承了农村房屋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2015827日,宣州区沈村镇AC组的九户村民无端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吴某甲的亲生父亲吴某丙的诉讼,要求吴某丙返还上述家庭承包地和宅基地。

承办过程、律师观点:宣城律师王志昕接受吴某丙委托后,经过周密分析,觉得上述村民的起诉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又不合格。为此,王志昕律师依法收集了收养证明材料、承包合同以及村委会证明等等证据提交给法庭,并在庭审前准备了多项代理意见:1、九村民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诉争家庭承包地和宅基地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BC两村民组已经合并成一个新村民组,九村民并不能代表新村民组以及村委会。2、九村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家庭承包地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收回。3、吴某甲和吴某乙已经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办理了收养手续,并且,吴某甲在其亲生父亲处没有取得承包地,依据土地法律政策、承包合同约定,吴某乙的家庭承包地应由其养女继承,吴某甲有权继续承包。4、吴某乙的宅基地及房屋属于履行批准手续的合法财产,应由养女吴某甲继承。庭审中,王志昕律师发表完第一条代理意见,即已经对本案处理产生影响,法官决定中止庭审,于20151130日即做出裁定。

裁判、调解结果:在王志昕律师多方调查取证,灵活运用上述诉讼辩论技巧的情况下,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九村民的起诉。吴某丙胜诉。

吴某丙代表全家向王志昕律师送来了锦旗,以表达自己的心情!

律师普法:1、在什么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家庭承包地呢?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为此,王志昕律师认为除上述法定情况之外,发包方一般不能强行收回家庭承包地。

2、家庭承包地可以依法继承吗?

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可见,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户人口的增减,并不发生继承问题,而是由该农户的其他人员继续承包。

另外,依据法理原则,王志昕律师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以参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办理,如果承包合同约定可以继承的,则家庭承包地继承也是没有问题的。

以上内容由王志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志昕律师咨询。

王志昕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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