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买房,了解这些不吃亏!
作者:王志昕 更新时间 : 2016-12-15 浏览量:158
面对动则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城市房产,子女买房往往要举全家之力。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省吃俭用、倾其毕生积蓄,帮着子女买房,但又担心子女和其配偶感情不好,将来假如离婚,自己的出资给女婿或者儿媳分走了,怎么办?今天律师就从一起案例分析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出资部分到底属于谁的财产。
真实案例
2009年9月份,杨某在朋友聚会时认识方某。2012年某月某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某月某日生育了方子。婚后,方父为方某全额出资购买一套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的门面房(市值约200万元),登记在方某一人名下;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住宅房(市值约80万元),登记在方某和方父两人名下,各占一半份额。方某和杨某结婚后感情一般,后发展到感情完全破裂,为此,方某于2016年1月5日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杨某的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经过多次调解,方某和杨某在法院自愿达成协议:
一、方某和杨某离婚。
二、婚生子方子由方某抚养,随方某共同生活,由方某独自承担婚生子方子的抚养费。
三、方某将其与其父亲共同共有的住宅房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自愿赠与婚生子方子所有,于2016年3月某日前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方某分期给付杨某经济帮助7万元。
律师说法
看到上述案例中,方某在婚后有两处房产,按通常看法,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应该取得最少一半的份额,但杨某并没有分割到上述房产的任何份额,为什么?律师今天说说: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出资部分属于谁的财产?
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
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
很明确,出资部分属于登记子女的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准配偶(即准儿媳或者准女婿)一人名下的→
这种情况,出资部分属于准儿媳或者准女婿的个人财产。但父母一般不会无缘无故的给准儿媳或者准女婿买房出资的,出资通常是为了想准儿媳或者准女婿和自己的子女结婚而为之,这种情况,在法律称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依法应理解成“给付彩礼”的情况。“彩礼”在没有登记结婚、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下,离婚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和自己子女的准配偶(即准儿媳或者准女婿)双方名下的→
出资部分属于登记子女的个人财产。
男女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
不管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父母的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男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
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
很明确,出资部分也属于登记子女的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或者儿媳、女婿一方名下的→
出资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
出资部分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房产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的→
父母的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案例中的方某和杨某离婚,受赠的房产最终归方某个人所有即属于上述第5种情况。
特别提示
以上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如果有明确约定和特别声明的,一般以具体约定和特别声明为准。
如果父母有充分证据证明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属于借贷行为,不属于赠与的情况,则不能适用上述意见。
如果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房屋产权还尚未登记的,男女双方就已经分手或者离婚,有明确约定和特别声明的,按约定和声明办理。
没有约定和声明的,也不能适用上述8条意见,一般按照婚前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出资部分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后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出资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原则办理。